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分类:网校动态日期:2024-09-22 12:41:38人气:
1. 一般原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权利接受教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该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体,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构建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和变更工作。应当采用学籍制度对毕业(结业)证书的核验、审核、核对进行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开展学籍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籍的认定、变更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核定。办理、核实毕业(结业)证明等,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运用学籍制度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上报,并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办法) 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采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的设立和变更必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2. 学籍的确立
第五条(学制规定)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六年,初中学制三年。义务教育学校全部新生秋季入学。
第六条(入学要求)当年8月31日(含)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者其他有效材料,经批准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延期期限为一学年。如果休学期满后仍无法上课,则必须重新申请休学。
特殊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达到入学年龄后,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当地招生规定送其入学。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为学生办理户口,并主动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教育经历。
第八条(学籍登记要求)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登记,学籍随人,终身不变”的原则。全国学号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码,根据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生成。
学校应当自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后,须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制定并核发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得漏建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学,不得重复建学。除特殊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对于无法入学的重度残疾学生,学校负责送其回家任教或入读特殊教育学校。
对少数因故未确立学籍的学生重新确立学籍时,必须进行全国学籍核查。只有通过审核的人才可以重新建立学籍;审核不合格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九条(学籍定位)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学籍或新建学籍是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后处理过程。学生是否曾有学籍或学籍是否转移到接收地不应作为考虑因素。确定入学的必要要求。
3.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内容)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情况及信息变更;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相关信息、转学申请及证明材料、休学申请及证明材料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道德品质、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
(四)身体健康检查和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求)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管理。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交转学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学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副本;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学籍档案归档永久保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将移交合并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将移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变更)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须持《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无误后,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学籍系统,变更学籍信息需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发生变更的,学校将在学籍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复核查和身份比对。学籍系统中原则上不能同时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
4. 转学
第十三条(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学:
(一)学生户籍、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或者县(市、区)内跨堂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户籍跨省、市、县(市、区)流动(不包括设区的市内中心城区之间的流动);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边)境、支援边疆、野外工作、在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子女投靠的;亲属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向转学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附上有效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转学的,可以向转学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院系提出转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转学事宜。转学学校同意后,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学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办理时限) 转学学校、转学学校及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转学申请后,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移,并完成学籍档案转移。跨省转学的办理时限以国家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混校招生的地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人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学。
转学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者测试。转学到其他学校的学生不得更改成绩。当小学生在不同学制之间转学时,转学将按照一年级至九年级进行。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复学后才能转学。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学手续。各区市中考报名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生转学手续。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休学条件)学生因病、受伤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上课,且一个学期累计缺课时间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仍无法上课的。到校就读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要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学校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要求该学生停课。
第十八条(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患病提出休学的,必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其他有效材料。
学生因留学需要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境外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相关材料。
学生因违反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服刑的,申请休学时必须提供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材料。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时限规定)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受伤、不可抗力等原因被休学的,从缺课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出国留学(境外),则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返校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后要求返校的,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在休学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因服刑或不可抗力原因被休学的,须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复学申请的附件留存备查。
学生复学后,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原年级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提前返校的学生原则上与原年级同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 因需要报名参加中考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学生未能及时复学的,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提交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续签停学手续。
刑事拘留或者其他处理期满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可以向学籍所在地学校提出恢复原年级书面申请,并附经批准的处理单位的相关材料,学校应当受理。
六、取消学籍、退学
第二十二条(取消学籍)学生经人民法院认定死亡、失踪,或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学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取消其学籍。
学生因定居国外无法返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取消其学籍。联系不上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即使联系不上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可以申请取消其学籍。部门。
因定居国外(边境)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未满16周岁仍需继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原学校就读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就学事宜。
第二十三条(退学处理) 学生无故旷课两周,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返校仍无果的,视为旷课。辍学了。
学生休学期满2周内未续休学或未及时返校,经多次与学校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退学。学校。
学校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方式等,启动“控辍保学”流程,义务教育期间辍学学生保留学籍,义务教育期间保持学籍。学生身份系统中的身份识别。流动人口子女疑似辍学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辍学信息通报学生住所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七、评价、奖惩
第二十四条(评价原则) 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过程性、发展性的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五条(素质发展) 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和考试(考试)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并向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 学校考试(考试)成绩应当进行评分和评价。一般分为45级。小学阶段可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级评价。若采用百分制评分,应折算成等级。
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不合格的,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奖惩) 对德、智、体、艺、劳全面发展或者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他们的学生身份档案。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会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态度给予处罚走向错误。学校纪律信息不会记录在学籍档案中。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退学。
第二十八条(教育救助) 对行为严重不良,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学习的学生,可以送入专门学校继续教育。未成年学生必须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学专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进入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职业学校,由原学校和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决定。
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成绩显着,确实改正缺点的,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可能会被安排返回原学校或转学到其他学校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当允许学生继续学习。转回,其他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转学。
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保留其学籍;判决生效后,义务教育期间不满16周岁的学生,保留学生身份。
8. 晋升和毕业
第二十九条(有关跳级的规定)学生德、智、体、艺、体技能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体育运动达到高年级学业水平。和智力发育,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综合评估无异议的,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生可以跳级。跳级视为完成相应学年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成绩不会被跳过。
第三十条(毕业条件) 学生完成学业,毕业成绩符合标准,品行合格以上的,准予毕业。未能毕业者,允许补考。复试合格者准予毕业,复试不合格者准予毕业。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普通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学校确定其毕业成绩,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全部升入初中。
第三十一条(证书颁发) 学生毕业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认定。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对于年满16周岁的学生,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可以直接颁发结业证书。
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未完成学业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以出具真实证明,须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遗失证书的补发)毕业(结业)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学生提出申请,毕业(结业)学校可以颁发毕业(结业)证书,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后生效。学历证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九、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明确工作量,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均经过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学年中途不能更换。各级学生注册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审核,确保学籍变更手续齐全,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更信息、成长记录等并及时、准确地记录。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解散、合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退学、取消学籍等,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办理相应操作及时纳入学籍系统。
第三十四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安全和风险意识,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使用”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控制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对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制作学籍或者学籍档案的;
(三)未及时将学籍变更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学生退学情况的;
(五)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六)未按要求为学生移交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表格和证明的格式)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的相关表格和证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提供。
十、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参照实施对象) 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外国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用户评论
这个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真是太严格了,我觉得对孩子们来说压力太大了,希望学校能多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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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确实有必要,但我觉得这个规定太死板了,应该给孩子更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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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刚上小学,这个学籍管理规定挺详细的,希望老师们能认真执行,不要让孩子们承受太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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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说要建立电子学籍,这倒是挺方便的,但不知道会不会泄露孩子们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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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规定真的很人性化,特别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我支持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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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是必须的,但是规定里的一些条款我觉得有点过于繁琐,实施起来可能不太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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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这个学籍管理规定出台得挺及时的,正好解决了我们家长的一些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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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对学生的成长很有帮助,但是我觉得规定里的一些惩罚措施太严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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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刚转学,这个学籍管理真是个麻烦事,希望学校能简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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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规定挺全面的,但是我担心学校执行的时候会不会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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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是好事,但是我担心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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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说要建立学籍档案,这对孩子以后的升学有帮助,但我觉得隐私问题也需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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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规定对我们家长来说是个福音,希望学校能够真正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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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学籍管理挺重要的,但是规定里的某些条款我实在不理解,希望有专业人士能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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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出台得很好,但我担心学校的执行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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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规定太严格了,我觉得应该给孩子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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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确实有必要,但我希望规定能更加灵活,不要束缚了孩子们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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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规定挺全面的,但我觉得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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