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分类:网校动态日期:2024-09-22 12:40:24人气:
1. 一般原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我省所有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完全中学高中部、十二年制高中)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所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高中部及在该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负责,学校落实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协调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地在校学生,建设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和变更工作。毕业(结业、入学)证书的审核、核对和打印应当采用学籍系统。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开展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学校学籍的认定、变更、认定等工作。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核实。办理、核实毕业(结业、入学)证明等,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运用学籍制度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上报,并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办法)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电子化方式,统一采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变更必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2. 学籍的确立
第五条(报名对象) 只有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招收的普通高中生,方可报名普通高中生。
第六条(招生要求)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及时向学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逾期未报到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籍注册要求)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注册、学籍随人、终身不变”的原则。学校应当自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新生因伤病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停学的,按照停学规定办理。
综合高中新生原则上应转入普通高中。转学后,相应的学籍将根据学生的选择保留或调整。
申请到外省就读,在我省参加中考后申请普通高中学历的,原则上必须符合我省普通高中的录取条件,并须经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毕业学校,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
3.学籍档案管理
第八条(学籍档案内容)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情况及信息变更;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信息、转学申请及证明材料、休学申请及证明材料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
(四)身体健康监测和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 普通高中生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挂钩,采用义务教育阶段全国学籍编号。学籍档案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为基础延续。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管理。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学校应保留其电子或纸质学生身份文件的备份。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将移交合并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条(基本信息变更)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须持《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无误后,学校会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学籍系统,进行学籍信息变更。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发生变更的,学校将在学籍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复核查和身份比对。学籍系统中原则上不能同时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
4. 转学
第十一条(转学条件) 普通高中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转学:
(一)学生户籍及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搬迁,确需迁移的(需携带户籍迁移材料、身份证件、房产证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居住原因跨招生区域,确需转学的(需携带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证明材料、房产证或居住证) , ETC。);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边)境、支援边疆、野外工作、现役外省军人(含武警)等情况,子女投靠亲属的在户籍地以外居住(需携带家庭户口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材料、军人身份证、军人证明材料等);
(四)允许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转入常住地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禁止转学)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同一学区学校之间转学;
(二)由民办学校转入公办学校(转学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从省内低星级学校转入省内高星级学校(转学地无相应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本省普通高中入学条件,到外省就读后转入本省普通高中的;
(五)外省初中毕业,考入外省非重点高中后,转入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无高中学历的除外)招生区内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
(六)国际课程学生未达到学校普通班录取分数线转入普通班的;
(七)休学期间转学的。
高三下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的转学)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限于同区市内,必须符合相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补修中等职业学校的缺课,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只能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时,考试成绩必须达到转学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并补修相应缺课。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先向转学学校和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确认通过后,学籍档案将被移转,完成转学手续。跨省、区、市转学的,须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转学过程中,除需要转学学校在学籍系统上传准确的学籍信息(如转学学校印制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无需提供其他材料。被要求。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 学生转学,应当与转学学校联系。确有困难的,转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校。学校有名额的,不得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转学生。转学到另一所学校的学生不得更改成绩。
学生转学后,在转出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办理时限) 转学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除家长工作变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外,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学期中途转学。转学学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移。跨省转学的办理时限以国家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休学条件)学生因病、受伤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上课,且一个学期累计缺课时间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仍无法上课的。到校就读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要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学校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要求该学生停课。
第十八条(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患病提出休学的,必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其他有效材料。
学生因留学需要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境外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相关材料。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时限规定)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受伤、不可抗力等原因被休学的,从缺课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出国留学(境外),则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就读普通高中期间最多可以休学三年。
第二十条(返校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后要求返校的,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在休学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并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留存备查。
学生复学后,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原年级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提前返校的学生原则上与原年级同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而未能达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学生不能及时复学的,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提交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学校审核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续签停学手续。
六、跳级、奖惩、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有关跳级的规定)学生德、智、体、艺、劳动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身心发展达到高年级学业水平的,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综合评估无异议,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学习。跳级将被视为已完成相关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
跳级一般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成绩不会被跳过。
第二十三条(奖惩) 对德、智、体、艺、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录在案。他们在他们的注册档案中。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会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将根据性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问题的性质、情况的严重性以及对错误的态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罚。
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须报请学校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学籍,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可以自动退学:
(一)因患有无法治愈的大病、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30日后,未办理复学或者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无故连续缺课8周或者累计缺课10周以上,学校多次与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但教育救助无效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
(五)定居国外(边境)者。
学生退学的,应当取消其学籍。被取消学籍的学生的档案由取消学籍的学校保存。
学生经人民法院认定死亡、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经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恢复学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一年内退学,要求返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部门。经批准后,可安排学生到相关学校和相应年级学习,并恢复学籍。
7. 毕业、毕业、退学
第二十六条(毕业条件) 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三类必修、选修必修和选修课程,参加省普通高中学历等级考试并通过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并符合符合以下标准,即可授予毕业:
(一)总学分不少于144学分,其中必修88学分(其中综合实践活动8学分,劳动6学分),选修必修不少于42学分,选修不少于14学分;
(二)综合质量评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3)运动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历认证有新要求的,按照其规定。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学生已完成学业,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历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并考试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学校国际课程的课程计划进行考核。符合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第二十七条(结业和退学) 未达到上述毕业标准之一的,视为毕业。学生退学(除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外)和其他未完成学业而终止学业的学生,视为退学。
第二十八条(证书颁发)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在学证明将于7月底前颁发。
学校编制毕业生(毕业生、毕业生)名册,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填写毕业生(毕业生、毕业生)证书。各类证书须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认证印章。学校应将学生的毕业(完成或退学)情况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并永久保存。
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未完成学业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颁发符合实际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证件遗失补发) 各类证件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申请,毕业学校可以颁发毕业证书,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后生效。学历证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八、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明确工作量,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均经过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学年中途不能更换。各级学生注册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审核,确保学籍变更手续齐全,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更信息、成长记录等并及时、准确地记录。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相应操作。
第三十一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安全和风险意识,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使用”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控制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进行注册;
(二)以虚假信息制作学籍或者学籍档案的;
(三)未对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四)未及时将学籍变更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六)未按要求为学生移交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表格、证明格式)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的相关表格、证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提供。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实施对象)本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国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用户评论
这个学籍管理规定出台,感觉对学生来说是个好事,毕竟规范了学籍管理,有利于学生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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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管理规定,感觉挺严格的,不知道对我们这些老生会有什么影响。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学籍管理真的有必要这么严格吗?感觉有点限制了学生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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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高中学籍管理真严格,希望学校能人性化管理,不要一味的追求规范。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学籍管理规定更新了,家长们是不是可以松口气了,毕竟孩子的学籍问题让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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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规定,对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学生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有点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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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的出台,让家长和学生们都有个明确的方向,希望实施的时候能人性化。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感觉这个管理规定有点繁琐,不知道学校在实际操作中会怎么执行。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学籍管理规定出台,希望老师们也能遵守,毕竟学生们的学籍问题也关系到他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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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规定挺全面的,希望学校能认真落实,别让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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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更新,感觉对我们这些学生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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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学籍管理规定太严了,觉得对学生来说压力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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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规定挺不错的,特别是对那些学习不努力的学生来说,是个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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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一出,家长们都开始紧张起来,怕孩子会因为学籍问题受到影响。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学籍管理规定虽然严格,但也让学生们有了明确的目标,感觉挺不错的。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江苏省的学籍管理规定,对那些留级、休学等学生来说,是个福音。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个管理规定,让学校管理更加规范,但同时也让学生们的生活变得紧张。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学籍管理规定出台,希望学校能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不要一刀切。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感觉这个学籍管理规定有点过分,学生们的自由空间都被压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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