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留级或跳级!这与学生身份有关!河南发布重要通知!
分类:网校动态日期:2024-09-25 14:22:47人气: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发放《信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各行政区教育局(办),各所辖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社会公众对我市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教育《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信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信阳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2022 年4 月7 日
信阳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审判)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政府举办的普通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公民依法享有权利。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勤工助学学校等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在该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毕业等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实行省统筹、市、县(区)负责、学校按规定实施的管理制度。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处理工作;作为负责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内各学校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籍信息和问题学籍的收集、核实和处理作出具体安排;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的学籍进行核实,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收集、汇总、核实、上报学籍信息,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报到、入学、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变更、毕业入学、辍学控制和学校保障、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学校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人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学生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校学生人数与电子学籍系统录入的人数一致,且对应。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和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职责;分管学籍管理的副校长为负责人,负责组织、核查和监督;学校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按班级收集整理、汇总、核实、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籍信息。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
第四条小学、初中、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和招生。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入学。他们七岁了。
普通高中学生根据招生计划、申请意愿、考试总成绩和录取结果,在录取的普通高中完成学业。
中小学每班人数限制为55 名学生(包括返校生和转学生)。
第五条学生应当在就读学校办理学籍。
第六条学生首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收集其入学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码。无身份证号学生注册时(无身份证号学生一般没有户口,有户口的就有身份证号),学校应上传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盖章的《无身份证号码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学校及至少一张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页照片。学校应当自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学生信息。
学生身份文件包括:
(一)学籍基本情况及信息变更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业考试信息、体育技能和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四)体能测试和健康检查信息、疫苗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第七条我市中小学实行《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学籍系统》)双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准。作为基础而产生,一个人就有一个号码,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学号是义务教育阶段生成的学号和进入普通高中后生成的省级学号。
第八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学籍、学籍随人”的原则。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生身份管理机构和学校应使用电子学生身份系统来检查抄袭行为。
除普通学校招收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勤工俭学学生外,学校不得招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无法上学的严重残疾学生将由负责提供家庭教育的学校确定其学籍。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学校应当保留第六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纸质档案。
第十条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关键数据的,学校应上传《在校生证明》,说明变更原因(加盖公章)、学生家庭主页注册、个人页面或身份证复印件。并严格按照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证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上传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
双户口(重复户口)的学生想要变更信息,还须提供派出所核发的户口号码《注销户口证明》之一,且证明上须注明姓名1(身份证号码)和姓名2(身份证号)是双重的。帐户(重复帐户)。
上述材料经学校初审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由学籍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学籍变更
第十一条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允许转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跨省、市、县(区)或者跨学区、乡镇流动的(区)县(市、区)镇)内迁移;长期离家(边境)外出打工、支援边防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投靠亲属居住的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适龄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到城市与子女一起在流动地学习的人。
(二)义务教育阶段需要转学的学生,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自行联系转学学校。征得转校或转校同意后,到转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印章。转学学校需加盖学校公章。转学学生应及时在学籍系统提交转学申请,并上传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转学原因证明材料(家庭户口迁移或父母一方工作证明等)。两所学校及其学生身份管理机构都将在线审核。结束。其中,不同学制省份之间办理义务教育跨省转学时,应以1至9年级对应,不得改变学习年级。
(三)普通高中生因户口变更、家长(监护人)工作变动等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的转学和学籍变更将完全在网上办理。
普通高中转学分包括省内转学分(市内转学分、城际转学分)、省际转入、省际转出。
普通高中省内转学:由拟转学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范围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学。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接收转学生。拟转学的学校必须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如果学校符合学校录取要求,学校有能力接收该学生,则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校长签署录取通知书。转学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学学校、转学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所有转学原始材料均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并按照学籍管理程序逐级审批。
跨省转学流程:外省普通高中学生需要转入我省的,必须具有外省普通高中学生身份。学生本人须提供转学省份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接收学校及县教育部门的批准证明、外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所在省普通高中的学籍档案。外省份、学生户口本原件。高中学校应仔细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在省学籍系统中申请转出系统。收集照片信息后,将原始材料扫描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逐级审批。
跨省转出流程:普通高中生转出河南省,须有外省户籍或符合相关政策。学生提供外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录取证明后,携带户籍主页及个人页原件。转出普通高中将原件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在全国网络和省学籍管理系统上进行转学。通过系统申请后,将按照学籍管理程序逐级审核批准。所需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由普通高中学校或所在县通过省学籍管理系统高中生档案查询平台办理。
普通高中的省内转学和省际转学(包括转出转入)必须先通过国家学籍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然后逐级到省级学籍系统审批。
(四)普通高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时间不满一学期的学生(省外转学的除外)。
(2)输入毕业年级。
(3)国际班转普通班。
(四)拟转入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在同一省、市、市、县(市)的。
(五)应当给予退学处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中小学一年级学生,无特殊情况,第一学期不得转学;毕业生下学期不得转学;入学新生在申请学籍前原则上不得转学。因父母、监护人户口变更、随家人迁往外省等情况确需迁移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批准后,可以允许迁移。级教育行政部门,但转学必须在转学前在原学校完成。手续方面,由原学校负责办理学籍,学籍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六)义务教育阶段省内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全年均可办理省际转账。跨省转移按照转移地具体政策执行。转入普通高中的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或学期初办理,学期中途不办理。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中小学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和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八)接收转学学生的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九)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按照省学籍制度程序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同班学习或者普通学校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或者转入新学校。保留在原来的学校。
第十三条停学、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停学:
1、确诊患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假、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仍无法到校上课。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
(二)普通高中生因病每学期累计请假超过30天,仍无法到校继续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不得因身体疾病以外的原因休学。
(三)因病休学手续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历、处方、收据等相关材料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因事假休学的,须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监护人须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上述材料经学校初步审核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逐级报学籍部门审批。
(四)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后仍无法返校的,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经确诊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继续休学,连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必须由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学生痊愈或者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上传。到学籍系统并经学籍部门批准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及时督促学生返校。监督不力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将学生送回学校。
(六)普通高中不得提前复课。
(七)学校对获准复学的学生按照继续学业的原则安排成绩。
(八)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应遵守河南省《关于规范未成年学生出国学习的通知》不鼓励和促进未成年学生出国留学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退学退学取消学籍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防止学生辍学的措施。学校发现学生退学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鼓励学生重返校园。同时,将学生的辍学情况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期间保留学籍并使用管理。电子学生身份系统。
(三)普通高中学生转入职业学校的,须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转学学校应当出具取消学籍同意书,并报区、县教育体育局批准。接收职业学校应当发给入学证明。可以为他们办理取消学籍的手续。学校、县需将原始相关材料上传至省学籍系统后,完成学籍变更审核。
第十五条留级或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对于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学习能力较高,确需跳级的学生,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出书面跳级申请。学校同意并签字,并上传学校签字的跳级电子申请表。图像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跳级。跳级被视为完成相应年级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越学段,且仅限于学校范围内。
普通高中生不得留级、跳级。
第十六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向学生登记机关报告取消其学籍。对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退学的学生,学校必须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和学籍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毕业、辍学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凡在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即为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运行,无需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于7月30日前完成义务教育毕业学生电子学籍系统。所有应届学生学籍交易均应在毕业作业前完成,否则交易将被清算。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学前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学业,总学分达到144分,符合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毕业生信息由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生成。学校印制毕业生名册,填写统一的高中毕业证书,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院系盖章、学校签发的有效。
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未完成144学分的人。
那些未通过学术能力测试的人。
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正常升学、转学、升学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校应当在毕业生毕业前完成学籍问题处理。对研究生学籍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学生,应允许其毕业入学,并妥善解决剩余学籍问题。
第二十二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及时移交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应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准。为学生持续提供档案。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移交转学学校或者就读学校。转学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文件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文件副本。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将移交合并后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将移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籍信息变更、学籍转移或者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纳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者指定学籍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精通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收集学籍信息的基本要求、学籍变更的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生注册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审核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更手续齐全、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更信息准确。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负责学籍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学籍信息。
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对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制作学籍或者学籍档案的。
(三)未及时将学籍变更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六)未按要求为学生转送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籍信息的。
(8)擅自更改、处理学籍信息。
(九)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用户评论
哈哈,河南这通知一出,家长们都松了一口气吧!终于不用再担心孩子留级的问题了。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支持这个决定!不能让孩子因为一次考试留级,这样会打击他们的自信心。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个通知真是及时雨,我表妹今年面临留级,这下可以安心学习了。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跳级这种事情,还是得看孩子自己的能力,不能盲目跟风。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留级或跳级,关键是看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这个通知出台,希望对学生心理有帮助。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河南这个通知太人性化了,既要保障孩子的教育质量,又要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不允许留级或跳级,这对那些学习困难的孩子来说,是不是太严格了?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个通知一出,家长们肯定都在议论纷纷,毕竟关系到孩子的未来。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觉得这个通知有点过了,应该让孩子自己决定是否留级或跳级。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河南的做法值得点赞,教育改革就是要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留级或跳级,关键还是要看孩子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个通知一出,很多家长都在担心孩子的学习压力会增加。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河南这个通知,让我想起了我小时候的留级经历,那时候真的很痛苦。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不允许留级或跳级,这会不会导致一些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呢?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希望这个通知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不要成为一句空话。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个决定太好了,孩子们应该有更多的机会去展示自己的能力。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觉得这个通知对于教育公平是个很大的进步。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虽然不允许留级或跳级,但学校和家长应该共同努力,帮助孩子克服困难。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河南这个通知,让我看到了教育的希望,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