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重点章节|2015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券交易》第52章

分类:教育资讯日期:2024-05-28 13:00:39人气:


2015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券交易》第52章

证券交易重点章节|2015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券交易》第52章

权限处理(熟悉)

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客户融资购买的证券权益归客户所有证券交易重点章节,权益归客户所有”的原则处理。客户卖出的证券的所有权归证券公司所有”。

(一)证券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如要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提案、表决、认购配股、请求分配等的投资收益。

对于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并为客户的利益向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 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证券交易重点章节,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客户的意见办理。

(二)证券发行人分红情况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息、股票股利或认股权证等,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或利息、送红股或派发权证。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或发行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实际余额。 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 融券交易权益的处理

客户买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出借证券的数额给予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相应数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股利、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相应数额的股票股利、权证等证券,或者在现金结算方式。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者证券发行人发行新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融券客户办理根据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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