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认定的违法构筑物怎么处理,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程序
分类:教育资讯日期:2024-12-02 17:01:24人气:
来源:法信转载:法信特别提示:本期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载自”的作品均为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分享的内容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法信审判规则
1 .未经规划批准改建的个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托提阿格尼斯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案不服
案例摘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为人未经法定手续经主管部门许可和批准改建个人房屋的,应当认为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改建的房屋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
审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件编号: ( 2006 )乌中行终字第2号
资料来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
2 .未经依法建设工程规划批准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张增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除违法建筑案
案例摘要: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相关房屋,是严重违反规划的,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审判: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7 )最高法行申5253号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日期: 2017-12-04
3 .涉案房屋在未取得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陈凤干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拆除案
案例摘要:当事人在建设涉案房屋时,既未取得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未取得涉案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擅自在国有土地上建房且建房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拆除,明显违反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其建房应当属于违法建筑。
审判: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 2020 "最高法行申8713号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日期: 2021-01-07
4 .非法建筑认定应考虑信赖保护原则适用——衢州市柯城兴旺达农牧开发场、衢州市柯城区顺达生猪专业合作社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案例摘要:临时用地期满后,行政相对人没有办理续地手续,其用地手续存在一定问题。 但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认定在相关土地上建设设施满足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以此建造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合理。
审判: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 2019 )最高法行申4750号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日期: 2019-11-22
5 .查处违章建设,应当考虑建筑所在土地的类别用途、信誉度、补办手续的必要性等因素。 ——北京姜国山养猪场诉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案
案例摘要:拆迁涉案建筑所在土地的类别用途为农用地、非建设用地,其扩建项目曾获环保、国土部门批准同意,但规划部门无异议,书面证明政府也同意其扩建项目。 行政人员对涉案建筑及利用涉案建筑养殖的合法性产生合理信任,该信任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政府在强制拆除相关建筑物前,也应当充分考虑该建筑物补充设施农用地的手续必要性,将相关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显然是不妥当的。
审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件编号: ( 2019 )京行申1407号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日期: 2020-05-14
6 .行政机关判断该建筑合法性,应当综合考虑,不应当以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北京市四方特种油品厂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强拆案
案例摘要:涉案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其原因并不是行政相对人的错,而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政策因素造成的。 行政机关判断该建筑的合法性,应当综合考虑,不得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唯一评价标准,直接将该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 否则,将不利于政府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
审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事件编号: ( 2020 )北京0112行首578号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日期: 2021-03-25
法信专家的见解
1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认定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搭建的建筑物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规章规定的行为。 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 行政机关只有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拆除该房屋。 否则,该财产应被视为合法财产或者推定,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征收补偿,行政机关无权任意处分。 “违法建筑”的法律,仅指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的规章。 )2)客观上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上述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等。 关于违法建筑范围的认识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还有人认为,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也是违法建筑物。 因为《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地建设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单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建设行为违法建筑看,可以不考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和建设农用地的行为。 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地靠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处理规定来解决。 一些地方存在大量征收土地前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但征收土地后长期未获补偿的建筑物。 这种房屋的建设实际上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但在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没有得到补偿和拆除,而是发展成了在原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这样的房子不能单纯用《城乡规划法》或之前的《城市规划法》来解决。 因此,我们认为,“违法建筑”既包括违反土地管理,也包括规划管理,对违法建筑各级政府要协调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进行综合治理。 )3)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但并不一定要求竣工。 “违法建筑”当然必须以建筑物、构筑物的存在为前提。 只要违法行为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等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建设,违法建设行为所构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可认定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并不一定要求是已经竣工的建筑,反而越早发现、越早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就越能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和社会财产,避免因拆除建设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非常重要,越早越及时,损失少,处理难度也相应小。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 即只要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是相对人,就推定其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定性。 这与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也是如此,只要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应当推定发包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或者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违法建设行为是基于国家机关违法审查的行为,当事人出于对国家机关信任而采取的建设行为,应当减轻“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除非当事人通过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 违法建筑处理的一般应当是违法发包人,既不是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人,也不是违法建筑的承租人。 施工方、承租人通常在违法建设行为上没有过错。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668~669页)。 )2)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具体认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本身违法,违反的主要是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对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依法强制拆除,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不适用本条规定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理解,建筑物是指进行人的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物品储存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 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是指水塔、水池、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不具备、不含或者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 应当注意的是,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应当合法合理。 一些历史形成的、未经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不应该“一刀切”地引发社会矛盾。 注:前文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摘自信春鹰主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44页。 )
法信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诉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撤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 建设单位要编制建设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也要提出建设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布审定的维修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采取修改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限期修改,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经建设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依法给予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讨论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有土地,很多土地非法占有土地。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论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许多土地非法占有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妨碍洪水的物体,或者种植妨碍洪水的林木、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截桥梁、码头和其他河流,修建跨江、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江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现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但现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
第五十六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建筑物和地上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保障道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 )。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水池、水库、堤坝,挖掘河道、干渠,截沙、凿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凿井
在铁路线路上铺设电力通信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钻穿贯通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附近,不得修建有碍观车的建筑物,不得栽种有碍观车的树木。 建设有碍观瞻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栽种有碍观车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采伐。
违反前三项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建设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以上是职考小小整理的已经认定的违法构筑物怎么处理,法院对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