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资格考试照片要求,卫生资格报名照片几寸的照片

分类:教育资讯日期:2024-09-28 17:03:39人气:


考试介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举办的专业考试,由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申请、资格审核等所有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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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资格认证中心分别负责西医和中医部分专业命题、组卷工作。 试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通常在5月中下旬举行。

报名时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上年12月-考试年1月。 2022年卫生资格考试将于2022年4月9日、10日、16日、17日举行。

试点范围(一)适用人员范围: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等级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门。

从2008年度开始,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084 )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 )、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06

拿证明书

符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课程成绩实行二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课程的四门考试,可以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不同专业(包括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的合并计算。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应当使用原档案号。 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业务变动等原因,异地参加本专业其余科目考试合格的,在本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由当地人事部门颁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管理证书

经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局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经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科目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门。

初级(士)考试专业初级(师)考试专业中级)考试专业5、报名条件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家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家业务素质由卫生部、人事部联合制定的0755-31032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临床医学专家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改善提高临床医学专家业务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为初级资格(医师、医师)、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实施全国统一试点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审查。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施、评估、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它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可以聘任医师职务的执业医师资格,即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国家级题库、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计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方法、制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考试大纲和试题的审定,配合卫生部检查、监督考试工作,指导合格标准的确定。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地发证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专业学历,受聘执业医师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执业医师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生工作4年以上。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2年以上。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不满三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人不满一年。

(三)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

(四)伪造学历或者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不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2001年6月13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

附件一: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四条截至本规定发布之日,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本规定发布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考核。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具有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药物、护理、技师:中专学历,担任药物、护理、技师职务5年以上;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聘任药品、护理、技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聘任(主治医生)管理)医生,主管药物、护理、技师职务。

(三)取得高级资格全部实行评估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按照《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以聘任医师职务; 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后,可以聘任医生职务。

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国家级题库、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计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方法、制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考试大纲和试题的审定,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地发证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行医(药物、护理、技术) 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医(药、护、技)师满二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不满三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人不满一年。

(三)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

(四)伪造学历或者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不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得参加二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经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照责任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卫生人发[2000]462号)不明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二:

如何开展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统一领导下进行。 按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两个部门成立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与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卫生部人事司。 具体试点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开展。

各地试点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为每年10月。 第一次考试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举行。

第四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与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日进行,各级考试均设有“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门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互动方式。 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报名的各项条件。 本人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并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申请条件中的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大学毕业学历,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本年底。

第七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者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是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者高等学校。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或者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相关参考资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制作、发行考试用书,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九条为保证培训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应当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应当按照规定认真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当地卫生部门和人事(职称改革)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培训应当坚持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主原则。

第十一条试验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考试应试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则和纪律,切实做好试题在命制、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开展,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到2005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卫生厅)局)协同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本地区范围内可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2009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教育综合医院护理临床实习满8个月(含2009届在校毕业生)可按照《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经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

护理、助产专业专业及专科学历者,通过4门科目考试者均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达到《暂行规定》规定的护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以直接聘任护士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考试的时间决定了! 看VIP全程的朋友可以动手了! 考试时间只有114天。 请不要等待申请再准备资料。 来不及了吧。 莫老师祝大家顺利合格。 诺顿学习网会和你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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