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执业医师报考条件最新,中医执业医师报名考试条件

分类:教育资讯日期:2024-07-11 06:02:07人气:


为搞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 )及有关规定,现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是《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原卫生部令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书(一)申请时考生应当提交符合报考类别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符合报考类别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或累计(含多家机构)试用期不得少于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有所属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书,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有效身份证件的申请(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役证、警察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生证; 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者有效身份证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型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符的医学学历。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可获得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分类医生资格。 中医、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学专业毕业者报考人,学历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者,可获得报考同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获得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第六条学历(审核学历导航)一)研究生学历;2 )本科学历(三)高职)专科 )学历;4 )中等学校)中等学校)学历;5 )成人教育学历)6) 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校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办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办卫生实践的,为(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生资格的学历依据。 研究生毕业当年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学术学位) (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大学)本科1年相当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临床或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为)本科1年研究生毕业年份报考人,须在参加医学综合笔试前,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医生资格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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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医生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1) 5年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学)“眼视光学”限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温州医科大学)、医学检验)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2)五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报考作为公办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学历依据。 (4) 5年以上学制中医、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蒙医、维医学、泰医、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项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填写医学专业方向的,为学历专业)报考; 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注明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其)本科学历)报考不具备医师资格(三)高职)专科 )学历)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中医含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为)专科学历。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同期本科专业名称)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五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专科学历为报考医师资格学历依据。 取得资格后,只有在乡村二级医疗机构工作期限超过5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工作地点为县级医疗机构。 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五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级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为)报考医师资格学历依据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水平含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项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写作医学专业方向的,为学历专业)报考; 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有明确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1 ) 2010年9月1日以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在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为报考临床分类工作辅助

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限定在村卫生室执业,必要时可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称(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可限定在村卫生室工作,必要时可在乡镇卫生院工作。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中职(中专)学历,不构成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称(中专)学历(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学历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称(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分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称(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 )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中职(中专)学历,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生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中职(中专)学历,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学历依据。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此学历可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生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入学前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医师资格取得类别相符的,可作为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除上述情况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学历依据。 )2)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为(报考 )医师资格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已取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学习2年以上中医药专业知识,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者,或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举办的西医中医进修班或按《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与教师学习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申请参加同级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家的)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家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传统医学师承和有实力的专业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工作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时间符合规定的)报考规定学历的中医(八)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其他中国大陆居民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可按照本规定(报考 )。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员按《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 2009 ) 37号)的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 (卫辩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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